厦门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壹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貳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參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等制订
第四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实行相应的控制措施:1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审批流程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2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3
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伍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根据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
钱账分管;2
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核查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3
出纳人员不兼任核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4
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5
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6
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7
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换一次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