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的定性之争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的定性之争中国医药报江西省贵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舒波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过期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经营过期食品,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最少是 5 万元;而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食品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是认定为经营过期食品还是认定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目前基层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究其原因是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过期后该如何贮存和处理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争议焦点当前,涉及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定性的规范性文件有:2012 年 11 月 7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江苏省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2012 年上海市局发布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适用指南(试行)》、2016 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复函认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应的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性为经营过期食品。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上海市局发布的文件认为,在当事人仓库等贮存场所发现的,包装上未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处理。在厨房、冷菜间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发现的,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经营过期食品处理。北京市局发布的文件认为,一是在就餐区等向销售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开封及未开封),应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定性经营或使用过期食品,必须取得证明经营、赠送了过期食品的证据或在餐饮加工制作中使用了过期食品的证据;三是在餐饮服务提供者操作间等未向消费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开封及未开封),无证据证明已直接销售、赠送给消费者或已使用过期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应定性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过期食品。此外,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