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三庭庭长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开展,中国的网民已有6800 万户,上网计算机 2500 多万台,有近 50 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中国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2001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同时修改的商标法虽然为涉及网络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著名商标的标准,提供了对网络环境下著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而在这两部法律修改前、后建立和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标准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制造了可贵的经验。 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998 年美国公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来津津乐道,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案例来也津津有味,但在该法案公布两年里,中国也有了自己的 DMCA,而在中国 DMCA 公布实施前后中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2000 年 12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 DMCA 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中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开展,不同程度地标准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开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这个机制的实质性规定包括: (一)诉讼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效劳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揭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规定网络效劳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