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4〕41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24〕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24〕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元/亩,管护补助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 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 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