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各项资产管理,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京国资评价字〔2024〕129 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有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所有资产(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一)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 (二)存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建造合同形成资产等 (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但不包括长期应收款。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三条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若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金融资产性质计提减值准备:(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债券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临时性下跌;2、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3、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