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我国刑讯抗制的综合治理模式 编者: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问题,一直以来是刑事诉讼程序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障碍。在追求法律公正、保护人权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标准,西方的一些主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抗制刑讯做出了许多规定,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效仿。鉴于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参加 WTO 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急需与世界接轨,文章从抗制刑讯的法律原因、价值和认识论等理论原因入手,以外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参考,提出对建立我国刑讯抗制模式的建议,值得一读。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关押、滥用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每有媒体报道,总能激起社会的极大反响,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权威,导致群众直接对司法的不信任,假如不加治理,将严重干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雄伟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刑讯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任何第三人取得口供或其他证据,或者为了恐吓、威胁和其他任何一种卑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第三人的理由,成心或者唆使、同意、默许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人直接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等致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或痛苦的任何行为。刑讯现象的存在,直接与人权理念冲突,完全违反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从目前刑讯多发的现实来看,单纯地提防止刑讯是不够的,没有有力的法律制裁和严密的程序控制,刑讯这一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就难以根绝,所以,笔者使用抗制一词来表达对刑讯的防止与制裁,因为“抗〞表示抗拒、防止之意,而“制〞表示程序控制、法律制裁之意。对刑讯的抗制也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司法实践的问题。 刑讯抗制的法律价值观、认识论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004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第 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3 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人权写入宪法。我国 1979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1996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