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1998 年 5 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始发售竹园住宅小区的楼花
被告某旅 游公司欲购买其中的 6 套商品房,经洽谈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1)旅游公 司购买房地产公司竹园小区 6 个单元的物业,共 540 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4000 元人民币
(2)房地产公司按旅游公司的要求,改变原设计图纸,对上述 6 个单元物业的结构作特别设计、施工及装饰
经审计事务所审核,旅游公司须 对此变更设计项目另外支付房地产公司改装费 20 万元人民币
(3)房地产公司 于 1999 年 12 月 1 日之前交付房屋
(4)合同签字时,旅游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 付定金 20 万元,本合同签订后 9 个月内,应支付 50%的房款和全部的改装费, 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
(5)合同还约定了房屋面积的结算方法,不可抗力 的事由、后果等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如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定金 20 万 元房地产公司遂按合同规定对旅游公司所预订的房屋进行了特别设计、施工和 装饰
但随后,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和改装费
房地产 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旅游公司声称已放弃购房打算,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支 付的房款
双方遂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 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公司则辩称,双方的预售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登记,因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
[法律问题] (1)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2) 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