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责任的定义 按份共同保证责任的定义第 1 篇 【裁判要旨】 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4)温苍商初字第 1550 号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 03 民终 2086 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开顺诉称: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向周开顺借款,双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经结算,久联公司共欠周开顺借款 144 万元,并向周开顺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 12 个月,借款按月利率 1. 3%计息。被告杨家料、林友努、上官王科、缪仁爱、林加来、林维想、林忠满、蔡步棉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借款期限限满后,久联公司只按月利率%支付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按月利率 0. 6%支付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利息。为此,周开顺诉请法院判决:(1)久联公司偿还周开顺借款本金 144 万元及其利息;(2)杨家料、林友努、上官王科、缪仁爱、林加来、林维想、林忠满、蔡步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久联公司、杨家料、林友努、上官王科、缪仁爱、林加来、林维想、林忠满、蔡步棉共同承担。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周开顺放弃了对上官王科的诉讼请求。 林加来、蔡步棉在原审中共同答辩称:本案的借款并无实际发生,故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久联公司、杨家料、林友努、上官王科、缪仁爱、林维想、林忠满在原审中均未作答辩。但林忠满上诉称:本案借据中上官王科的签字确属其本人所签,假如借款事实成立,则上官王科应同样承担保证责任。周开顺放弃对上官王科的诉讼请求导致其他担保人担责后无法向上官王科追偿,这加重了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损害了包括林忠满在内的其他担保人的利益,请求改判驳回周开顺对林忠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久联公司于 2024 年开始多次向周开顺借款,并按月利率 1. 3%支付利息。2024 年 1 月 1 日,经结算,久联公司向周开顺出具借款 144 万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 12 个月,借款按月利率 1. 3%计息。杨家料、林友努、上官王科、缪仁爱、林加来、林维想、蔡步棉、林忠满八人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字按印,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