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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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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 4 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 1 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 2000 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 2000 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 2.8 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分析: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 2000 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 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 2: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因管理 强某见到一名儿童在湖边玩耍时突然落水,强某跳入湖中救起该落水儿童,但强某救人后由于筋骨受冻,下肢瘫痪,不能行走。两年来花去医药费数近三万元。强某向被救儿童家长王某索要医药费遭拒后,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受害人均无过错。从本案来分析,原、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行为均无主观过错,而原告遭受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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