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劲松房屋有偿转让合同纠纷 林劲松房屋有偿转让合同纠纷 2000 年 10 月 16 日,原告陈冬松、陈丽萍(系夫妇)与被告林劲松于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二原告将座落于集美尚南路 198 号-1 房屋一座(东至太和楼围墙、西至尚南路、南至太和楼围墙、北至陈加爱围墙,城镇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号为[厦土集(居)字(98)第 0002 号])自愿赠与被告林劲松,林劲松同意接受此赠与。该份赠与合同经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公证, 以(2000)厦集民证字第 305 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陈冬松与被告林劲松于办理赠与公证当日,双方签订一份文字材料,载明:由陈冬松所赠与林劲松(法律程序上要求体现“赠与“)的位于集美财经学院后门的一幢六层私人住宅[厦土集(居)字(98)第 0002 号]实质上体现是陈冬松欠他人借款人民币六十万元由林劲松代与还清,并于当日公证时已还清。以后此幢住宅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全数归林劲松个人所有。在将来若有需要更改,或由于需要办理各种国家要求的项目,陈冬松应无条件协助办理至完善。陈冬松所提供的所有原始证件若与他人有经济上的纠纷一概由陈冬松本人负责,与此幢房屋无关。又查明,被告林劲松确曾为原告陈冬松代为还款 60 万元。上述合同及文字材料签订后,被告林劲松家人已入住诉争房屋至今。 原告诉称: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 2000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址在集美区尚南路198 号-1 的房屋。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认为,1、原、被告虽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但审查原、被告私下签订的文字材料,从其载明内容足以体现,原、被告间达成的实为一项有偿的无名合同,该份合同以被告代原告还清债务 60 万元为对价,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与被告,从其特征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其相关的法律适用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民法理论,本案之赠与合同系依原、被告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所作出,应属无效。但原、被告签订之房屋有偿转让合同系一隐藏的法律行为,其代表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虽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房屋抵押关系,但其对此节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同。需说明的是,在原告陈冬松与被告林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