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对此,经修订后的 2001 年婚姻法以及 2001 年 12 月27 日和 202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可分割财产范围太窄,分割原则抽象化,没有充分考虑配偶双方在家庭中曾经承担的责任,以及离婚后一方可能面临的困境。同时,没有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没有考虑一方人力资本增值的因素,忽视了离婚财产分割对子女现有生活水平的影响。为了实现配偶双方的真正平等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讨论离婚财产平等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讨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叙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知识;第二部分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第四部分表明了完善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构想。1.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理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的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期间,即从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结婚前恋爱期间或者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或者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形有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根据新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 5 项: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新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 7 种情形:(1)津贴;(2)使用用劳动酬劳(工资奖金等)添置的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孳息;(4)一方工作的单位所分发的福利;(5)偶然中奖所得到的奖品和奖金;(6)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7)股票、债券买卖所得的收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