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对此,经修订后的 2001 年婚姻法以及 2001 年 12 月27 日和 202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原因在于:可分割财产范围太窄,分割原则抽象化,没有充分考虑配偶双方在家庭中曾经承担的责任,以及离婚后一方可能面临的困境
同时,没有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没有考虑一方人力资本增值的因素,忽视了离婚财产分割对子女现有生活水平的影响
为了实现配偶双方的真正平等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讨论离婚财产平等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讨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叙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知识;第二部分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第四部分表明了完善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构想
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理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的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期间,即从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
结婚前恋爱期间或者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或者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形有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
根据新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 5 项: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新婚姻法第 18 条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