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贷比考核范围的思考 一、存贷比监测作用与局限性 流淌性是一种高度冗杂的金融现象,其具体形式和动作机制受到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及金融机构资金运作活动的重要影响,同时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危害性较大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机构流淌性总量管理的实践中,最为常用和重要的监测指标是金融机构存贷比。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将其作为对金融机构流淌性总量管理的监测指标;另一方面,在平安戒备线下,地方政府部门通常将其作为衡量驻地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重要衡量指标。从金融管理部门看,具有较高存贷比的金融机构流淌性风险较大,反之那么资金营运力气较弱。从政府部门看,具有较高存贷比的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较大,反之那么对地方经济的支持有限。从国内外金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来看,通过监测和管理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可以有效管控流淌性风险、合理调控信贷规模、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和支持宏观经济进展。但是存贷比指标在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同时,存在确定的统计缺陷,例如无视了对金融机构存贷款以外的其它资产与负债管理的流淌性风险考量,如托付贷款、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等。这类体外融资对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形成逆向冲击并对区域金融稳定形成挑战。 二、改进存贷比监测方向与途径 针对存贷比监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存贷比监测管理的范围、方向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短期来看,应精细化存贷比的监测方法,逐步调整和扩大存贷款监测范围,将金融机构表外的局部准存款、准贷款业务纳入存贷比监测视野。长期来看,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需要进一步调整金融审慎管理的思路。一方面,要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来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比的监测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针对准金融的筹融资特点,建立准金融的筹融资监测指标,更为全面地反映这类影子银行流淌性风险状况。 (一)在中长期内通过修订法律、法规,确保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和评估金融业的流淌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其次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报。而目前金融机构开办的理财产品、信托预备、托付贷款等业务毁灭跨机构、跨部门运作,其业务合作涉及的机构类别越来越多。另外,?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其次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但是,随着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理念和监管当局监管标准和措施的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标准缺乏灵敏性的问题逐步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