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复核及《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一)《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3。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公司主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压缩天然气。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0.《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