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复审和组织考核,以及对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二章 考核申请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周不少于 6 个半天);(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举,推举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 跟师学习期间,坚持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广泛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经典著作和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师承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每周不少于 6 个半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举。第八条 从事医术实践期间,在坚持临床实践的同时加强理论学习,在广泛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本专业学科专著、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第九条 推举医师应当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