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交办〔2024〕325 号),建立了严格、法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一、明确成本规制工作管理机构设立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二、明确公交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组成。其中: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能耗费、车辆折旧费、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费)、行车事故损失费(含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车队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经费(含电车线网维护费)。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三、明确成本监审的取值方法委员会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对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不含人工)、营运业务费(不含场站租赁费)、车队经费(不含人工)、管理费用(不含人工)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对人工费用、车辆折旧费、行车事故损失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其中,人工费用、车辆折旧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行车事故损失费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场站租赁费、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进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如: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