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7(083。75)GB3838-88代替 GB3838-83(1988 年 4 月 5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 年 6 月 1 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 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宝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Ⅲ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 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 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表 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Ⅰ 类Ⅱ 类Ⅲ 类Ⅳ 类Ⅴ 类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移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5-8。5 6—9 3 硫酸盐 1)(以 SO-2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1)(以 Cl—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1) ≤0。3 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1) ≤0。1 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1) ≤0.01 以下 1。0(渔0。01) 1 。 0( 渔0。01) 1.0 1。0 8 总锌 1) ≤0。05 1 。 0( 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 N 计) ≤ 10 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 N 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0.5 0.5 1 2 2 13 总磷(以 P 计) ≤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 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2 4 6 8 10 15 溶解氧≥饱 和 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 以下 15 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