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
75)GB3838-88代替 GB3838-83(1988 年 4 月 5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 年 6 月 1 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 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宝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 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 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 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Ⅰ 类Ⅱ 类Ⅲ 类Ⅳ 类Ⅴ 类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
漂移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
5 6—9 3 硫酸盐 1)(以 SO-2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1)(以 Cl—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1) ≤0
3 以下 0
0 6 总锰 1) ≤0
1 以下 0
0 7 总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