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纳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