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政策下“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一、“三类罪犯"概述(一)“三类罪犯”的概念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简称为“三类罪犯”.①(二)“三类罪犯”的讨论背景《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法律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一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二要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三要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四要从严惩处减刑、假释、营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等四个大点意见.笔者所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及浙高法(2024)377 号文件《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要求,根据监狱实际,2014 年 4 月 26 日制定了《罪犯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随着上述新刑事政策的调整及从严掌握,对目前在押“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改造规划产生了较大影响,直接加重了监狱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的难度,笔者就所在单位新刑事政策下“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进行一些浅入的分析和思考。二、“三类罪犯"在新政出台前后的改造规划对比截止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笔者所在单位在册“三类罪犯"70 名,在押“三类罪犯”70 名,2014 年 1 月 21 日前入监的“三类罪犯”45 名,其中职务犯罪 20 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18 名、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7 名,在此以 2014 年 1 月 21 日中政委﹝2024﹞5 号文印发为界限,简要对上述罪犯的改造规划进行对比。(一)新政出台后的政策条件1.《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2.《意见》中明确指出从 2024 年 1 月开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3。省政法委协调会上《办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指导意见》内部掌握精神中进一步要求“三类罪犯”除符合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