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村里的大片苹果园,经过精心培育,收成看好.2024 年 9 月就在苹果即将采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果园。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上市出卖,获得收益 5 万元.其中,李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 1500 元,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医药费 500 元。王某的继承人赶回家后,李某将收益 5 万元交给王某的继承人,同时要求支付其所花费的 1500 元劳务费、500 元药费,并要求 支付 2000 元作为酬劳。 而王某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照管果园,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酬劳,且李某扭伤腰是其自己不小心,故只同意支付 1500 元劳务费,拒绝支付 500 元药费和 2000 元酬劳.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其支付其所花费的 1500 元劳务费、500 元药费,2000元酬劳。 二、本案争吵焦点问题 本案争吵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未经王某继承人委托而主动照管王某的果园,是否有权要求酬劳及要求支付其已付出的劳务费、医药费?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要解决双方纠纷,应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该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继承人的利益,主动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看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开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李某的行为符合该三项要件:1、李某确实照管了王某的果园,组织人采摘、出售,并将获得的 5 万元收益交给王某继承人.2、李某的管理行为是为了避开王某继承人的损失。3、李某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去管理。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事先并没有委托管理果园的约定,李某与王某继承人之间也没有委托合同,这样李某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明确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在管理人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劳务费、医药费及酬劳,那么我们应首先推断这三项请求哪项属于“为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搬运、上市出售的 1500 元劳务费是必要的费用,即使王某本人或王某继承人来做也是同样需要花费的费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