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汇报材料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调研汇报材料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现状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的安排有过几次重大的变化。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将过去由地主、富农霸占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从而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土地改革后,为解决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开始发展互助组。1953年开始推行初级农业合作社,土地、耕畜和大农具人股交合作社集体使用,但所有权仍归农户,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今天的说法也可算作“两权分离”。尽管土地改为“私有公营”,农产仍是土地的主人,只是由大家一起来合理使用土地,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减少风险,因而还是获得了大多数农产的拥护。但1955年夏季开始实行农村高级合作社,一下子取消了土地、耕畜和大农具的入股分红,将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使土地由私有私营变为公有公营,从而彻底割断了农产与土地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从当时实际情况看,这种制度安排很难说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更多的恐怕还与那个时期的政治因素有关。1958年又开始搞“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刮起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这实际上是重蹈了苏联的“农业公社”的覆辙,不仅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1犯了农民的收益权。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从而必然会给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带来一场历史上罕见的深重的灾难。1979年以后,我国总结了前二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对农村第1页共11页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作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将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交还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由土地的公有公营转变为公有私营,但集体仍握有所有权、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我国80年代农村率先进行的以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不仅刺激了农业生产,显著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且也对城市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进入90年代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继续发挥着稳定农业生产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形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西、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在出台初期也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近几年来,家庭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形式,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低效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权能等实际状况。2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集体属于村小组一级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由村委会代管,也有部分是村委会直接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极少部分是属于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是我国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集体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归集体所有,例如国家怔收土地一般直接补偿到农民个人,部分归集体安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办企业和联营企业,一般产生的收益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企业所有。宅基使用权一般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宅基地目前可以出租。承包经营权一般分为家庭承包制的农户主体和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前者是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和征地补偿权,后者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并且要缴纳一定的租金。3、集体土地通过征收、流转等方式产生的收益分配现状。第2页共11页我县集体土地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享受征地补偿的各种权利及收益。我县集体土地目前没有除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外没有开展流转。二、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