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尾 铁 路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方 案为推动港尾铁路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港尾铁路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本《方案》的征地拆迁人为漳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被拆迁人为港尾铁路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征迁区域以征地红线为准。 第四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青苗赔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 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龙海市的耕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为1500—1600元/亩( 平均1550元/ 亩). 第八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第九条 安置用地面积按“三户一亩”确定,安置用地的征地,报批相关税费、规划、勘测设计及“五通一平" (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闭路电视、场地平整)等费用,综合按280 元/ ㎡控制,超过部分由龙海市自行承担。 第十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 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告知书发出时间起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 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告知书的时间为准. (二)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 但户口未迁出本村, 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 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进行民俗婚礼嫁入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