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岗位级安全培训教育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③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④ 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