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第 1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讨论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2 章 术 语 第 2.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 2.0.2 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讨论工作室。 第 2。0。3 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 2.0。4 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别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 2。0。5 条 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常常性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 2。0。6 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干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别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 2.0。7 条 讨论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讨论、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 2。0.8 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进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 2.0。9 条 生物培育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育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育、组织培育、细胞培育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