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败的融资租赁税务筹划1、案例背景某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某商品流通企业按照 A 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件大型设备,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上注明的价款是 500 万元,增值税额 85 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某商品流通企业将该设备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给 A 公司,某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人员为公司制定了以下两套租赁方案:方案一、租赁 10 年,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 A 公司所有,租赁金额 1000 万元,A 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 某商品流通企业获利 348.37 万元。方案二、租赁 8 年,租商品流通企业金总额 800 万元,A 公司每年年初支付100 万元,期满后某商品流通企业将设备收回,设备残值 200 万元。某商品流通企业获利 392.17 万元因此商品流通企业选择了方案二,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获得资金。 但是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却认定该商品流通企业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嫌偷税,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并交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税务部门给出偷税的依据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征收营业税,是按企业融资租赁业征收的营业税。而其他单位如果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征收营业税,是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的营业税。”1、该企业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次融资租赁方案给出的税收法规使用错误,对财会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了此次税务筹划的失误。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中小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通病。该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财务人员对营业税及印花税的处理失误,不但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还直接使公司融资租赁失败,使丧失的诚信和公关形象而且还要缴纳远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滞纳金。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面的各项政策不健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补贴以及税收优惠都没有具体的政策保护,不同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税务方面,不仅给出具体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方面也是积极指导。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扮演着特别的角色,但是有发展不成熟,监管不到位,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没有正式被纳入金融行业的监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