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案情] 高某与某公司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100000 元;原告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加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原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高某负责该公司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酬劳为 53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限制费、一切加班费、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舞原告努力工作,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 100%,公司每月奖给高某工资酬劳总额的 10%。约定每月的大星期为高某的休息日,其余为高某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为加班。高某于 11 月 16 日开始在公司工作,职务为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24 年 3 月 26 日,高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但未果。2024 年 4 月 6 日,公司与一家微电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二份,分别约定如延期交货需赔偿微电公司经济损失 5 万元和六万元。2024 年 7 月,公司未能按其交货,微电公司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 10 万元,赔偿经济损失 110000 元。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高某承担违约金与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故高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有没有约定服务期,高某享受了单位提供的特别待遇,高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31 条关于“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 102 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