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世纪冲突法中灵活性高于确定性进展趋势论文 摘要:“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的辩争催生了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这对永恒矛盾
法律进展的整个历史就是交替给予法律更多确定性或灵活性的历史
欧美冲突法在 20 世纪的不同演变轨迹,体现了人们在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的尝试与努力
欧美冲突法的进展历史表明,将灵活性置于比确定性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当今乃至 21 世纪冲突法的进展趋势
关键词:冲突法;法律选择;概念法学;自由法学;法律确定性;法律灵活性 一、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法哲学思潮 19 世纪初期至中叶,欧洲大陆法学界被“概念法学”之阴影所笼罩
“概念法学”主要源自“德国古典法学”,以萨维尼、普希达和温德夏特等人为代表
“概念法学”认为法院判决是“法律严格之复印”,而法官则“是一部一切根据法律条文含义适用法律之机器”、“宣告法律语言之嘴巴”、“无能力或无意志自行左右自己之生物”
法官判决时,不能加入个人之“利益衡量”、“目的考量”或“价值推断”,仅得纯为逻辑的机械操作
例如,萨维尼主张任何法律问题皆可“依概念而计算”,为形式逻辑演绎之操作
法官的职责在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绝不容以自己的智慧来制造法律
普希达指出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只需将有关“法律概念”纳入“法律准则”之中,依靠逻辑方法归纳演绎一番即可获得解答
温德夏特宣称法官的职责乃在根据法律所建立的概念,用逻辑推演
法官断案尽往“概念堆里”取之即已足够,无须在“法条”之外另寻他求
19 世纪末叶 20 世纪初期,“概念法学”遭到了“自由法学”的激烈抨击
“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耶林和坎托罗维茨、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撒来和叶尼等
耶林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是指导未来法学的“导引之星”
因此,法官解释法律不能热衷于抽象的概念游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