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 作者: 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并讨论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中认定的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但证券审计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进行调整,极有可能采纳过错推定制;在因果关系上,我国不可盲目借鉴西方因果推定制度,可以考虑盖然性因果说;在损害赔偿上,独立审计侵权赔偿基于过错性质的不同分别承担比例责任和连带责任;独立审计准则是审计责任的上限,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但其执业标准也达到了行业内公认的一般标准时,这时就视同会计师已尽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审计鉴定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既要考虑会计师行业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利益;本文还介绍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抗辩策略与事由。 引言 银广夏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表示,对出现的会计虚假问题,要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这种弄虚作假的处理力度和民事赔偿力度。他认为,只有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日前在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 世纪商法论坛”上也表示,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管理层、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将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进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42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进展,已审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正在增加,尤其是 1996 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 42 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此,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会计师职业界、法律界广泛关注,这可以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展头号问题。高院[1996]56 号函曾引了验资诉讼风暴,但 56 号函仅限于验资领域,该法函导致了目前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