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 8月 1 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 06 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沟通。一、核心解读间接投资委托人→受托人→投资计划→受益人[第 2 条]托管与监督1. 托管人对投资计划财产的监督(委托人聘请)2. 独立监督人对运营的监督(受益人聘请)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其他;财产独立1.独立于自身财产,不参加破产清算;2. 债务不可混同与抵消;3. 非关联性债务不可强制执行[第 6 条]投资方式1. 债权、股权、物权与其他可行方式2. 债券方式投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3. 实行股权、PPP 模式投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合格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履行法定立项等程序+融资主体两年无不良信用+其他保监会规定的[11 条]禁止投资的基础设施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缺少合法行政许可的;主体或权属不明确;融资主体不符合要求;其他保监会要求的;[12 条]受益凭证可转让受让方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变。转让规则,由保监会另行制定。[16 条]委托人境保险机构,以与其他具备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受托人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人身份限制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受益人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托管人1. 由委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2. 资格准入。托管人应当取得托管业务资格独立监督人1. 由受益人聘请,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2. 一个投资计划一个独立监督人,不得与其他身份混同,或有关联。[50 条]信息披露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风险管理1. 委托人、受益人自主评估自担风险2. 受托人最终承担风险3. 受托人应计提风险准备金4. 5 日披露并报告监督管理1. 责令当事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资业务审查2. 对管理人员个人的责任追究二、重点标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主席令〔2024〕2 号)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4 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