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别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 则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养、促进人的全面进展的根本途径,寄予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特别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进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进展特别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进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现阶段,特别教育的进展主要依托特别教育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别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别教育事业进展,提高特别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与教育进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特别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别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别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与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与特别教育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动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要加强本区域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选址 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与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与学生安全的场所。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