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环保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2024)的通知》(财建〔2024〕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排污费收入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安排。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下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会同市环保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讨论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及清洁生产审核补助。(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2024 年)》中涉及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四个方面。(五)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