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日期: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国农业部令第 62 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经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 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食用菌品种选育与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与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舞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别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与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 30 日,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