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_第1页
1/8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_第2页
2/8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_第3页
3/8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日期: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国农业部令第 62 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经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 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食用菌品种选育与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与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舞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别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与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 30 日,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舞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