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进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 1995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与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与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与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与培训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