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合并报表》中转让部股权收益抵销的处理在《企业会计合并报表》的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关于集团长期股权部交易产生的利得或收益的问题。由于目前会计界上尚未有这方面的理论讨论,面对此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来进行处理?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各位会计共同探讨: 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或母公司,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的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为了猎取一定巨额的现金,使企业多余的现金猎取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率,或增加企业的实力,为了企业进展与资质的需要,或为了减少对外投资的风险等等原因。因此,在集团进行相互增持、减持股份的交易情况,即所谓的转让部股权交易事项。在实际中,企业集团公司部发生的股权转让的情况有以下三种:⒈ 平价转让,即集团股权拥有方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价格与原股权的购入成本(投资成本)一致转让给集团另一方。这时,此转让交易事项不产生收益或亏损。实质上,这只是股权在集团部的一种重新分布情况,不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但此种情况不符合常理,除特定情况外一般较少发生。⒉ 溢价转让。溢价,即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高于股权投资成本价格的部分,即产生的增值差额。溢价转让,即集团股权持有方以高出原股权投资成本的价格转让给集团另一方的一种股权交易。在此种交易中,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取得了转让利得,即产生了收益(高出成本的价格),受让方确认的股权成本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其包含了转让方取得的“收益”部分在。如某集团 A公司以 1:1.5 的比例转让所持 B 公司 5%的股份给集团另一公司 C,A公司当期获得的利得为 0.50 元/股,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50 元/股。⒊ 折价转让。折价,即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低于股权投资成本价格的部分,即产生的一种跌价差额。折价转让,即集团股权持有方以低于原股权投资成本的价格转让给集团另一方的一种股权交易。在此种交易中,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发生了亏损(低于成本的价格),受让方确认的股权成本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其包含了转让方发生的“亏损”部分在。如某集团 D 公司以 1:0.9 的比例转让所持 H 公司 10%的股份给集团另一公司 G,这种转让交易,使得 D 公司发生亏损 0.10 元/股,G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0.90 元/股。此种转让情况除特定外,也较少发生。上述第二、三种交易情况下,作为单个企业报表来说,一方面,转让方在确认其转让股权的收益或亏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