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变动讨论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社会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的变动,随后分析了格都特-格林斯潘-IMF 规则对国际外汇储备的影响,最后阐述了该规则对我国的正面影响
关键词: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特里芬规则格都特-格林斯潘-IMF 规则 国际社会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的变动 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充足与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从特里芬规则向格都特-格林斯潘-IMF 规则转变
由特里芬在 1960 年提出的一国外汇储备额以满足 3 个月进口需要量为适度的储备指标,虽然曾主导国际社会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目标,但是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国家资本账户相继开放以及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世界性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一国外汇储备规模按特里芬规则,已远远不足以维持国际清偿力和抵御外部金融危机冲击
20 世纪 90 年代末以来,在讨论外汇储备新标准的众多理论探讨中,一个重要的共识是认为外汇储备应达到足以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规模,其中尤以格都特 -格林斯潘(1999)规则,和IMF(2000-2001)提出的储备充足性标准最具代表性
格都特-格林斯潘-IMF 规则的核心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可用外汇储备的规模标准 强调对于缺乏处理国际金融问题历史经验的国家,一年内不借新外债或无外援的情况下,其流动性储备能保持外债清偿力和同时具有管理外部资产的能力
即这些国家可用外汇储备的规模,应该超过一年期债务清偿表列出的官方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总额,并且能 满 足 一 年 内 管 理 外 部 资 产 所 需 的 流 动 性 用 汇(Guidott&Greenspan,1999)
格林斯潘(1999)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不少国家外汇储备管理政策和外汇储备规模严重低于外币债务清偿所需额度,这对于金融危机的发生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