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进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与其实施细则,必须仔细学习,严格执行。对模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判 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油区必须实行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 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与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与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与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