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司社会责任税法填补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是 20 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
早在 1924 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
美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在我,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讨论也尚未形成定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讨论
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进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
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讨论
就目前学界的讨论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
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讨论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讨论领域
假如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