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环境权再分析论文 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居民的法益,应该将环境权确定为具体的私权,这样既可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又有利于人类环境的改善,从而促进社会整体进步
关键词:环境权,私权,保护 一、前言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 1972 年联合国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进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它既包括大气、水、土壤、阳光等无生命物质,也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生命的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进展,同时人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改变环境
由于人类活动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也称第二环境问题
自从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进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污染导致的公害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也使各国更加重视环境立法
环境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环境权理论亦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1970 年 3 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会议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会议采纳了这个建议,在发表的《东京宣言》第五项中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 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
宣言提出的 26 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利权
二、环境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环境权 广义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