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学讨论 本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原有以严格控制户口迁移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引发了众多的社会批判,学术界纷纷发表改革户籍制度的建议,全国或地方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户籍制度改革的举措
然而,时至今日,户口迁移难的问题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这表明,户籍制度改革理论出现了偏差,需要我们重新梳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性质 现有各种户籍制度改革理论大多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户籍制度除了包括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外,还包括商品粮油定量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婚姻、子女落户等方面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这种对户籍制度内涵与外延的扩大化理解,完全抛开了现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把原来只具有行政法属性的户籍制度泛化为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从而给户籍制度改革带来了思想障碍
户籍制度的概念与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涉及户籍制度到底由行政法调整还是由社会法、经济法调整等基本问题
科学界定户籍制度的概念,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我国户籍制度的传统
从传统上看,我国历代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 通过户籍制度把人口分配到一家一户的小家庭中,以此扩大封建国家的纳税面
②建立严格的出生、死亡登记制度,极力限制户口迁移,以便把人口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
③通过建立案比、上计、大索、貌阅、人丁编审等户口调查制度,详细了解人口及其财产状况,为征收赋税、摊派徭役提供依据
④通过建立乡亭里、保甲什伍、村社等基层社会组织,强化户籍制度的治安控制功能
⑤通过户籍立法,严禁脱漏和增减户口、限制户口流动、限制僧道私入度、限制放良而压为贱,并在人口数量增减方面强化对州县官吏的政绩考核
总之,户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