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一、公共政策主体(一)公共政策主体构成党的各级党委会、党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它们的决策权限各不一样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在多数情况下拥有政策的实质性决定权
—直接、间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因其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们制定的公共政策主要是以法律、法规、决议等形式出现
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部门是最主要的公共政策主体,涉与面广,数量繁多,形式也多样
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与军事机关,也拥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决策权,主要以监督、裁决、建议形式出现
军事机关----以执行命令形式出现社会公益组织----以自律形式出现(二)不同机关决策权限的相互关系 1、权限划分原则(1)假如法律或法规对不同机关的权限作出详细而具体划分的,遵从这些规定的划分
各机关可在其事权围,对有关事项作出政策规定
(2)假如法律或法规没有对各机关的事权作出明确的划分,则在职责围,各机关都有权制定政策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政策的,下级机关可以先制定政策;上级机关政策不明确的,下级可以予以明确
下级机关制定政策后,上级机关又制定政策的,服从上级政策的规定
各级党委与其部门的决策权限,与相应的国家机关的决策权限基本上相当
----依附性2、国家机关间权限冲突的解决原则(1)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
(2)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也高于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
(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规章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性文件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围施行
(6)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裁决: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