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企业相容浪潮中的反垄断立法 一、关于外资并购监管中反垄断的价值取向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东道国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在东道国的市场地位,比在东道国新设一个企业在时间长短、手续的繁简、资金与商誉的利用上都更具优势。对东道国而言,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并购会给东道国带来更多的国际资金与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技术,起到盘活存量资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也会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整体和国内其他经济实体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横向并购”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导致外资对某些行业的垄断。譬如我国的某些行业(如饮料、洗涤剂、化妆品等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被外资垄断的情况。对企业并购中的垄断问题进行规制一直是西方国家对并购实施监管的核心内容。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开地会产生经济的集中。”为了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一般通过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反垄断法是一个由公平、自由和社会整体效益等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系统。而我国的外资并购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制定较晚,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体系。随着我国的入世,在外资并购中暴露出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反垄断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二、并购浪潮中的我国反垄断立法相关问题探讨 (一)我国是否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对企业并购的控制 早在 1987 年 8 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 年就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提出。但是 1993 年 9 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时亮相。反垄断立法搁浅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立法者和学术界对彼时制定反垄断法是否恰当产生了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控制问题。当时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企业平均规模过小,企业间的联合刚刚开始进展,企业集团的组建还在初期,假如将有关限制企业并购的条文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势必会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故认为中国应当鼓舞企业集中,而不是反垄断。本文认为,从我国当前所处的企业并购浪潮的时代背景来看,有必要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规定控制企业并购的条款。 1.垄断法中规定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制度,是增加我国吸引外资力度的重要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