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钟伟 沈闻一摘要:一个典型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含辨识和定义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它们的强度,使用各种手段来缓释风险,并且为潜在的损失配置资本和计提准备等基本要素,目前国际上优秀的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来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很容易地被量化并且纳入模型之中。 2001 年 9 月,巴塞尔推出的新协议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专门的法定资本金计提规定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并且在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都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操作风险的日益重视。本文侧重讨论介绍操作风险的类型和各国新近实践的基础上,就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对操作风险监管的原则、组织架构和流程进行了初步讨论,以期对国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三大支柱 操作风险 监管原则 一、 操作风险类型及对银行的影响 1、操作风险的定义与类型 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不同,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讨论是近几年才开始的,90 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李森”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近年来,大量的操作风险损失,过程自动化,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全球化,公司治理,大量并购等驱动因素和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管的要求,促使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中不断寻求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 同样有趣的是,与定义相对清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在不断进展,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均视为操作风险。这种定义最大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除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近年来,广义的定义逐渐被狭义的定义所取代。JP Morgan 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内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