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总则 防范财务风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法律规范财务行为, 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 、 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 第二条 在安徽省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社、 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社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 体制。以实现持续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和实现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以依法 合规、防控风险、提高资源配置率为财务管理重点。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 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筹集资金,配置资源, 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等财务 管理活动。 第四条 行社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 行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按规定,接受财务主 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依 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 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六条 行社在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批准 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复印件。若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 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应 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行社应按规定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此 案无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移交和注销财务登记。 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除国家规定实行 第七条 行社要实行审慎经营原则, 公允价值外,一般应当采纳历史成本。采纳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 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认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一章职责、职权 (以下简称省联社) 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省政 第八条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府的授权,行使“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监督行社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法规; (一) 指导、督促行社制定资金筹集、资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