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产 矿 井 储 量 管 理 规 程(试 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储量计算 2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2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 5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 6第四节含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8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 11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12第一节 储量增减 12第二节 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13第三节损失率 19第四节储量变动与损失的管理 24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 28第一节一般要求 28第二节责任制度 28第三节业务监督 30第五章附则 31附一 31附录二 33附录三 34附录四 38一、一般要求 38二、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填报要求 39三、“生产矿井含量损失量表”填报要求 39编表文字说明 40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宝,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征税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面布、损失等与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第 3 条 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必须严肃对待。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府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第 4 条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容是:一、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与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二、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与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三、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政党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和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四、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与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五、参加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与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第二章 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 5 条 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能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