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假设干意见》〔闽政〔2024〕46 号〕,促进、规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培育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效劳经济和社会开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才共育、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为目的的合作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第四条鼓舞和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联合办学,以与在人才培育、就业创业、队伍建立、职业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第五条 促进校企合作是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指导,形成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作用。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依托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开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视管理、税务等部门〔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全省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规定的职责围分别承当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校企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有效鼓舞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业院校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第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行业组织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和推动本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与相关管理工作。第三章 实施规程第九条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那么。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事项,并报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