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各成员方:“回顾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达成的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根据被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法,籍以促成”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同时回顾在贸易谈判委员会 1989 年 4 月的决议中,一致同意纳入进程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开始,而且应循序渐进;还回顾到各成员方一致同意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以特别待遇;兹达成协议如下:第 1 条1.本协议制订出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 1994 关贸总协定过渡期间各成员方应适用的规定。2.各成员方同意以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进入市场的可能性有实质性增长,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领域新参加方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得以进展的方式利用本协议第 2 条第 18 款和第 6 条第 6 款的规定。3.“各成员方应对未接受 1986”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以下称作多种纤维协定)延长书的成员方之处境予以适当关照,并应尽可能地在适用本协议条款方面给予其特别待遇。4.各成员方同意在与之协商之后,应使棉花生产出口成员方的特别利益,在本协议条款的执行中得到反映。5.为便于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 1994 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应将持续的自动的产业调整和在其市场上加大的竞争性考虑进去。6.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的条款不得阻碍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7.本协议所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于附件中。第 2 条1.所有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以前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 4 条规定维持的双边协定的数量限制和根据第 7 条与第 8 条规定通报的数量限制,应在协定生效后的 60 天由继续保持此种限制和各成员方将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规定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向按第 8 条规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通报。各成员方同意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947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保持的所有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一日尚有效地此种限制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来处理。2.监督局应将这些通报分发给所有成员方以供其参考。各成员方均可在发出通报后的60 天将其认为适当的对此通报的评论提请监督局注意。此类评论意见也应分发给各成员方以供其参考。监督局可向有关成员方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3.当按第 1 款通报的 12 个月限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的 12 个月期限不重合时,有关成员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