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 106 号) 2024-10-1711:05:3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
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