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甘功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自 1994 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收入最多的税,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当中占 50%左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相同,在很多情况下相互之间的征收范围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楚,有时营业税也可以按增值税征收,并且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将是以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狭小,仅局限于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焰火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少数商品,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的比例较小。因此,探讨当前流转税法的改革,主要就是讨论增值税法的改革问题。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区别是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扣除,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 130 多个国家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 90%以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几个国家。 一、增值税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之所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当时的经济进展形势使然。1993 年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在我国只是为了适应特定经济进展阶段的产物。虽然它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进展。所以,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制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生产资料转移价值既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动力、燃料等流动资产的价值,也包括磨损掉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这两部分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因都是上一个生产经营环节而非本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者制造的,因此都应当从纳税人本期的收入总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