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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县“金房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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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县“金房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房券”是指政府向自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的申请人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为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进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盘活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XX〕4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房券”是指政府向自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的申请人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金房券”必须是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协议。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及建房资格且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整治立项条件(退出的宅基地在申请年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为建设用地;所在地块图斑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可复垦为耕地。 (四)对涉及 10 户以上整村搬迁的自然村或集中连片可复垦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优先享受“金房券”。 二、补偿标准 申请人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控制价为 300 元/平方米,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结算补偿款。各村可在控制价以内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三、人口核定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家庭人口确定大、中、小户,大户为 5 人及以上,中户为 3-4 人,小户为 2 人及以下。申请人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小户确定。 (一)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 (二)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外的以下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1.现役义务兵、士官; 2.户口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讨论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人员; 4.服刑人员(有期徒刑); 5.已结婚登记但尚未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口(结婚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生子女家庭(户主子女为独生子女),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四、使用范围 (一)城镇保障房。根据退出宅基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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