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人才引进制度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展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对象和条件: 1、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级以上特别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并与我县产业结构联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4、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紧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三条人才引进的程序。用人单位根据事业进展需要,于每年底向县人事部门上报《引进人才呈报表》,人事部门汇总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集中或分批对外发布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有关程序批准的县属全额、差额供给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员(来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考试人员除外)县人才专项资金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是: 1、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别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与引进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 20 万元,另 5 年内每月补助3000 元;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别津贴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讨论生,与引进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 10 万元,另 5年内每月补助 1000 元; 3、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紧缺专业的硕士生,与引进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 3 万元。 第五条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博士,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3 年以上(经县人事部门认定并申报的),工作满 3 年并经考核后,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 第六条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县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 第七条鼓舞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