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人才引进制度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我县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又稳进展,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办发 2 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提供人才支持的若干意见》(*办发 13号)、《*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办发 18 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 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引进以下人才: (一)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别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合作、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成果和技术并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我县经济社会进展需求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青年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携带专利、成果或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县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特别技能及其他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引进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举安排相应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推举至相应的对口单位。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就近入学,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因到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原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县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